诬告法
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见“常胜军”。
鲜卑本东胡族的一支。西汉时,臣服于匈奴,助其攻寇汉北部边郡。东汉光武、明、章帝时为汉保边塞, 攻击匈奴。和帝时,北匈奴西迁,鲜卑占其故地,并其余众,势力渐强。安帝时,与汉通市,内附者一百二十部落,此后
汉景帝时蜀郡守文翁兴办学校以发展文化的事迹。文翁,庐江舒(今安徽庐江西南)人。汉景帝末年任蜀郡太守。他感到蜀蜀郡僻陋,于是选拔有才能的郡县小吏,送往京师,从博士受业。几年后这些人学成归来,文翁任用他们
见“中法简明条约”。
汉成帝时广汉郡(汉代辖境相当于今川北、甘南、陕南一带)农民起义。成帝时,统治集团荒淫腐朽,赋敛沉重,百姓饥馑,流离道路。鸿嘉三年(公元前18年),广汉(治今四川梓潼)钳子(亦称钳徒)攻破监牢,救出死罪
最早出现在1912年,谭人凤任长江巡阅使。此后则属于军阀割据的官职。其设置出于对大的实力派或军阀的安置,控制范围完全取决于军阀的实力,一属省区性,包括两省的有粤闽、两广、两湖、闽浙等,辖三省的如东三省
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西晋建立后,晋武帝司马炎下令废除民屯机构。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统一全国后颁布新的土地制度占田制。规定诸侯占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品官占田,一品至九品,占田五十顷至
春秋后期鲁国军制的一次改革。鲁自公元前592年作三军,由季孙氏、孟孙氏、叔孙氏三分公室,各征其军(参见“鲁三分公室”)后,公元前537年,季孙氏又主张舍去中军,仍实行二军之制,将属于公室的公乘分为四份
清天聪十年(公元1636年)在文馆基础上,仿照明制设置的文翰顾问机构。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各设大学士一人,下属有学士、主事等官。内国史院掌管编纂史书,撰拟表章;内秘书院掌管起草外交文书和撰
明代中期河北农民起义。河北地区是明朝统冶中心,皇室和勋贵在这里广占庄田,农民土地大都被他们侵占。同时,明朝在京畿实行强令民户寄养官马的政策,按岁征驹,种马若死或孳生不足数,养马户需要赔补。明朝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