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特贺
清朝大臣。字蓉峰。蒙古镶红旗人。道光三年(1823)进士。咸丰二年(1852),任库车办事大臣。三年,调驻藏办事大臣。四年,授镶白旗蒙古副都统,仍留藏办事。五年,以廓尔喀派兵扰边,以兵御之。六年,与廓尔喀订立条约10款。以达赖喇嘛圆寂,班禅额尔德尼选定转世灵童事上奏。七年(1857),奏准整饬番兵营章程6条。后因病解任,返京。八年三月卒。
清朝大臣。字蓉峰。蒙古镶红旗人。道光三年(1823)进士。咸丰二年(1852),任库车办事大臣。三年,调驻藏办事大臣。四年,授镶白旗蒙古副都统,仍留藏办事。五年,以廓尔喀派兵扰边,以兵御之。六年,与廓尔喀订立条约10款。以达赖喇嘛圆寂,班禅额尔德尼选定转世灵童事上奏。七年(1857),奏准整饬番兵营章程6条。后因病解任,返京。八年三月卒。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亦作抹颜。来源于部名,即五国部之一没撚部(即盆奴里部)。居今黑龙江依兰县附近地区。金朝建立后,很多迁出故地,居临潢路(治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林东镇南波罗城)、大名路(治今河北大名县)等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的管狱官,兼管司署府内灯火。在代表等级地位的※“田官等级”中,属“小二十田级”,领有薪俸谷子300挑(每挑约合50斤)。
解放前新疆柯尔克孜族婚俗。柯尔克孜语音译,意为“母胎订婚”。类似内地的指腹婚。据说此种形式渊源于玛纳斯。一般发生于关系较好的家族或亲戚之间,希望亲上加亲。婚配概由父母及氏族首领包办。解放后渐被淘汰。
见“指挥使”(1621页)。
吐谷浑之别称。见“吐谷浑” (766页)。
旧时东乡族婚俗。即信奉伊斯兰教同一教派的※“哲玛”(亦称、哲玛其,为地区性宗教单位,回族称教坊)之间的青年男女相互婚配的原则。明末清初,甘、宁、青地区伊斯兰教教派门宦不断兴起,各教派之间的排他性日趋严
见“人役税”(33页)。
?—1759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一译阿布都瓜卜。乌什人。乌什伯克※阿济斯和卓子。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征准噶尔,达瓦齐败遁乌什。与弟霍集斯计擒之,献于清。继疏请释归霍集占兄弟辖部众。次年,霍集
见“芬问部”(1000页)。
新疆塔吉克语,意为“伺候别人”、“干零活的人”。源于清乾隆朝,初多为因触犯刑律而受命供役于色勒库尔(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正、副阿奇木伯克及其他地方官吏,从事家务劳动,承担各种差役或当随从、喂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