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剌葛补
见“移剌曷补”(2068页)。
见“移剌曷补”(2068页)。
共祭一个祖先、以血缘和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结合而成的社会单位。有广狭二义。狭义家族应有独立的经济,共居同爨,负有继嗣与传承财产的义务与权利。如原始社会时期的母系大家族、父系大家族,以及近代中国社会
解放前新疆维吾尔族清真寺寺有地。在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城乡中,到处都分布着大小不一的清真寺。在乡村,除个别寺没有寺有地外,一般都有3—5亩,或十数亩地。中等的则有40—50亩,最大的有400—500亩。在
?—1875清朝将领。满洲正白旗人。郭贝尔氏。字直夫。博多欢次子。道光九年(1829),由荫生授三等侍卫。十七年(1837),晋二等侍卫。咸丰三年(1853),从僧格林沁赴天津,堵击太平天国北伐军,击
藏传佛教举行法事的一种称谓。《元史·释老传》载:西番僧“若岁时祝厘祷祠之常,号称好事者”,“有曰亦思满蓝,华言药师坛。”藏语smanbla,译为“药师坛”,为消灾免疾所举行的法事。
黎语称“沃凡”,意为“做富人”或“做主人”。参见“龙仔”(493页)。
元边疆地区官署名。斡端(今新疆和田译称)原为西辽属地。成吉思汗十三年(1218),蒙古将哲别擒杀乃蛮王子屈出律后,蒙古军继续攻取西辽辖地,其地遂入蒙古,置达鲁花赤以统之。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36),
旧时西藏墨脱宗门巴族地区农奴等级之一。相当于藏区的差巴。约占全宗(相当内地县)农户的92%,是农奴阶级的主体,差和乌拉的主要承担者。领种一定数量的差地,享有对村社公有土地※基萨的使用权。人身依附领主。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克哷克雅克伯克。维吾尔语。职司管理商业贸易,并征收其赋税。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明代壮族农民起义之一。侮称“八寨之乱”。时嘉靖(1522—1566)初年,广西上林、忻城、来宾三县交界处山区壮族农民,因封建统治者对其“制之太甚,或不堪命”(《粤西文载》卷29),被迫举行武装起义。周
见“鞑靼”(24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