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董制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事务、掌管寺产和经济收入。每个寺坊均设学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权,便转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学董下又设乡老,协助处理各项事务。学董、乡老在行政上又称乡约,故学董制又称“乡约制度”(187页)。
368—400晋代吐谷浑王。姓吐谷浑氏。※视连长子。太元十五年(390),父卒,嗣立。史称其“性英果,有雄略”,吸收汉族文化,广纳秦陇一带汉族士人,增设司马、博士等官职。厉兵秣马,拥兵2万,欲出击秦、
即今新疆乌鲁木齐经过板城至吐鲁番所经天山白杨沟谷道。系唐代西州通往天山南北的重要通道。唐《西州图经》载:“道出交河县界西北,向处月已西诸蕃,足水草,通车马”。沿途出土有汉、唐、元诸代墓葬。
见“萧思温”(1997页)。
①清代对黑龙江和吉林将军治下索伦(今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锡伯、赫哲等渔猎民族的总称。满语,汉意“虞猎”或“打牲”,引申为“打牲部落。”因其皆以狩猎捕捞为业,故称。分布于黑龙江、松花江中下游及大小
元朝封爵。为诸王第四等级封号之一,授驼纽镀金银印。至顺二年(1331),脱邻忽秃鲁受封。
见“答剌麻八剌”(2240页)。
280—352西羌烧当部落一支之首领。南安赤亭(今甘肃陇西县东南)人。魏镇西将军、绥戎校尉、西羌都督。※柯回子。少英毅,为众所畏亲。晋“永嘉之乱”后,率所部东徙榆眉(今陕西千阳东),戎夏随之者数万,自
氏族名。意为“在山南坡住的人”。鄂温克族三大哈拉(氏族)之一,详见“杜拉尔”(961页)。
见“乞勒尼卫①”、“乞烈尼卫”(125页)。
西夏文书用语。典当者立契约文书时同来典当者,多为典当者的亲属。立文时在此名义下署名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