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明代科尔沁部领主。一称那颜博罗特。孛儿只斤氏。元太祖※成吉思汗弟※哈撒儿后裔,蒙古勇士锡古苏特次子。瓦剌领主也先统一蒙古各部时,杀其父,俘其兄孛罗乃。本人因驻牧于斡难河(今鄂嫩河),幸免于难,立为科尔
即“拜生达”(1663页)。
清代八旗兵种之一。禁卫军的组成部分。后金天命(1616—1626)间,已有“巴牙喇”之设,以守卫汗、贝勒府门并参加征战,是为护军。在八旗满洲、蒙古兵丁中,选拔精锐约1.5万人充任,新满洲、锡伯等人才材
唐代党项羌部落名。依部族姓氏命名。属党项八部之一。今人考其原居地在今甘肃临洮县境内之西塘。
清代撒拉族地区名。即街子工、草滩坝工、查加工、苏只工、别列工、查汉大寺工。指清雍正八年(1730)后,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期间青海循化(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部撒拉族地区。“工”,突厥语音译,指
西藏门巴族对外来异族定居户的称谓。门巴语音译,原意为“看天”,转意为“地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属于他的”。其必须得到住地群众同意并由※根保向※粗巴备案后方可留居。经济生活以打工、开垦村公有林、荒地,或借差巴
见“令支”(578页)。
1887—1915清末民初蒙古王公。内蒙古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前旗人。博尔济吉特氏。敏鲁普札布子。性爽直勇敢,不畏权势,好读《孟子》,通晓蒙、汉、满3种语文。光绪三十年(1904),袭札萨克宾图郡王爵。
①古部落名。又作钦叉、乞卜察克、可弗叉、克鼻稍、库蛮、波洛维赤、乞卜察兀惕等。属突厥语族。分布于里海、黑海以北,东起押亦河(今乌拉尔河),西至秃纳河(今多瑙河)。从事游牧及农业,主要信仰伊斯兰教,亦信
蒙古部名。原属内喀尔喀,后分出,向漠南地区移牧。成吉思汗十八世孙苏巴海始称所部名巴林。后金天聪二年(1628),以遭察哈尔林丹汗掠,奔依科尔沁部。苏巴海孙色特尔率子色布腾、侄满珠习礼等归附后金。该部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