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院
官署名。辽朝处理上诉冤案的机构,有冤者到钟院击钟,以达于皇帝。始置于太祖时,穆宗时废,保宁三年 (971),景宗下诏恢复,并铸钟刻诏,说明所以废置之意。
官署名。辽太祖神册六年置,民有冤可击钟使皇上知道,以便解决。穆宗时废,景宗保宁三年复置。《辽史·刑法志上》:“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
官署名。辽朝处理上诉冤案的机构,有冤者到钟院击钟,以达于皇帝。始置于太祖时,穆宗时废,保宁三年 (971),景宗下诏恢复,并铸钟刻诏,说明所以废置之意。
官署名。辽太祖神册六年置,民有冤可击钟使皇上知道,以便解决。穆宗时废,景宗保宁三年复置。《辽史·刑法志上》:“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
官名。南朝梁置,陈沿置。任命朝中官员为此职。班品较中权将军高一阶。参见 “中权将军”。
辽、宋授给西夏国君的封爵。景宗元昊、毅宗谅祚、惠宗秉常、崇宗乾顺曾获此爵号。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注授差遣的一种方式。边远地区官员满任后,许免赴京参选,由转运司立格就地注授,称就注。
流外官名。唐置,属太子内坊,员额六人,秩流外五品,主序导宾客。
科举考试方法之一, 即“帖经”,见该条。
官名。金置,为尚食局的属官。见“尚食局”。
官吏的俸禄。又指在官食禄。《论语·宪问》:“邦有道,谷; 邦无道,谷,耻也。”
官名。金朝始设。为枢密院、都元帅府等机构之属官。掌出纳文移。元朝沿置于宣政、枢密诸院、诸大都督、通政司、都察院等衙署。明清有设于宗人府、都察院、通政司等所属经历司者,为经历司之主官(详“经历司经历”)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金中大夫属官,掌铁器的冶炼,下设冶工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南朝尚书省诸曹郎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