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责任内阁

责任内阁

官署名。清末最高行政机构。宣统三年四月(1911年5月)设。由总理大臣一人、协理大臣二人、以及外务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学务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司法大臣、农工商大臣、邮传大臣、理藩大臣各一人组成。掌辅弼皇帝,担负责任,秉承宸谟,定政治之方针,保持行政之统一。九月,改组,省协理大臣并扩大职权。十二月,随清帝退位解散。


官署名。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初,清廷在革命运动不断冲击与各省代表纷纷提出缩短预备立宪年限,提前召开国会,实现责任内阁等要求情况下,不得已于四月初十日宣布仿照西方内阁制成立责任内阁,同时撤销内阁、军机处、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吏部中书科、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等衙门,上述衙门的若干职掌均归并内阁。内阁官制规定,责任内阁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行政机关,设总理大臣一人,协理大臣一至二人,掌参画机要,处理国政,为国务大臣的领袖。国务大臣十人,由外务、民政、度支、学务、陆军、海军、司法、农工商、邮传、理藩十部大臣组成,设政事堂为内阁会议之所。会议时,由总理大臣任议长,应议事项有:法律案、敕令案并官制;预算和决算案;预算外的支出;条约及重要交涉;奏任以上官员的任免,各部权限的争议;特旨发交及议院移送人民陈请事件;各部重要行政事件;按照法令应经阁议事件;总理大臣或各部大臣认为应经阁议事件。国家颁布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的谕旨,总理大臣、协理大臣会同关系部大臣在尾后署名,涉及各部全体者,全体署名。内阁总理、协理之下设丞一人,综理阁务。所属有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及印铸局。直辖机关有法制院。《宣统政纪》卷六十记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八月间内阁曾奏请留用所裁各衙门人员,可以看出当时内阁组织情况。原折说:“承宣厅所管事项,原系旧日军机处职掌,又益以办理会议以及全阁文牍、会计,从前章京员额无多,势难再减。此外添调通晓计学人员一人,办理会计。制诰局、叙官局,原系旧日内阁、吏部职掌,均酌留旧员十分之二。制诰局又有吏部、外务部、陆军部划拨事项,随送人员,亦分别酌留。统计局、印铸局,原系旧日宪政编查馆职掌。统计局原有兼差人员,多已回原衙门,所余员数,不敷分布,不能不量予调用。印铸局除原有十数员外,酌量添调,并留有礼部随事拨送数员。总计留调人员,尚资得力,拟请留阁任用。”新内阁成立后,凡与立宪制度相抵触的事项概行停止。第一,皇帝除召见国务大臣外,引见官员之制停止。第二,除内阁国务大臣得以政务具奏皇帝外,停止各衙门向皇帝奏事。所有从前应请旨的事件,均资行内阁核办,必须具奏的,由内阁代递。第三,各部例行及属总理大臣专行事件,无须上奏。第四,过去由奏事处传旨事件,均行停止,内外奏折均递至内阁,由内阁拟旨进呈,再请用印信。武昌起义爆发以后,同年旧历十二月二十五日,隆裕太后颁布了清帝的退位诏书,责任内阁的使命。也随之结束。

猜你喜欢

  • 礼教局

    官署名。为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内部分设的六局之一,下设三科:第一科所掌为: 一、典守祭祀; 二、编订历书; 三、关于国家礼制之制定;四、关于民间礼制之制定;五、关于各种礼制旧习惯之改良。第二科所掌为:一

  • 典属国候

    官名,也称属国候,其职有二:一掌迎送宾客;二掌候官、候长、前沿候燧侦探报警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典属国》。

  • 十库

    官署名。明朝内府由太监掌管的库房。计有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承运、广盈、广惠、广积、赃罚诸库。各设掌库一员、贴库数员、佥书数十员不等。自戊字库以后,改以承运等为库名,盖因按天干排序,戊字后为己

  • 翟雉氏

    少皞部落氏族首领的称号。《左传·昭公十七年》谓是五工正之一,贾逵释为攻金之工,为附会之说。参见“少皞”。

  • 将作卿

    “将作司”长官。元末朱元璋吴元年(1367)置,三品。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随本司罢。

  • 北面御帐官

    辽朝北面官类名。辽掌宫帐宿卫、警戒巡查、供御会朝等官衙统称为御帐官。主要有侍卫司,北、南护卫府、奉宸司、三班院、宿卫司、宿直司、硬寨司、皇太子惕隐司等。辽国的御帐,类似汉族的皇宫,御帐官,类似汉族皇宫

  • 御饰下士

    官名。北周置。佐御饰大夫掌御饰,正一命。官名。见“御饰大夫”。

  • 矿业监察员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十六日公布的《矿业监察员规程》规定,常驻于矿业繁盛区域或重要矿场,其监察的事项为:一、奉行矿业法令事项;二、矿利保护事项;三、矿业保

  • 廷尉少卿

    官名。北魏始置,为廷尉卿次官。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改四品上。北齐初沿置,后设大理寺,遂改置“大理少卿”。

  • 重禄法

    宋朝特别法之一。神宗熙宁三年(1070)立仓法。吏人皆给厚俸,称“重禄法”。领取重禄吏人称“重禄公人”,重禄公人受贿或勒索,即从严惩罚。朝廷各司及监司、各州皆行之,以图养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