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粮同知、通判
清代专司漕粮监兑的地方佐贰官。清初漕粮监兑之事,均由各府推官任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裁撤各省推官,漕粮监兑之事改委同知、通判。清制共设管粮同知六人:山东武定,江南江宁、苏州、松江、凤阳,浙江湖州各一人;通判三十三人:山东五人,河南三人,江南十一人,浙江二人,江西二人,湖北六人,湖南三人。凡米色的美恶,兑运的迟延及运军的横肆苛求,衙役的需索奸蠹、包揽搀和诸弊,均由管粮同知、通判查勘杜禁。
清代专司漕粮监兑的地方佐贰官。清初漕粮监兑之事,均由各府推官任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裁撤各省推官,漕粮监兑之事改委同知、通判。清制共设管粮同知六人:山东武定,江南江宁、苏州、松江、凤阳,浙江湖州各一人;通判三十三人:山东五人,河南三人,江南十一人,浙江二人,江西二人,湖北六人,湖南三人。凡米色的美恶,兑运的迟延及运军的横肆苛求,衙役的需索奸蠹、包揽搀和诸弊,均由管粮同知、通判查勘杜禁。
民国时,坊的常设监察机关,由坊民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三至五人。负责监察坊财政,纠举坊长及其他职员违法失职事项。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海军处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拟设储备司,三十四年正式设立。掌海军收支经费,购置服装,存储军粮及一切物品事。辖会计、服用、屯积三科。置司长一人,承发官一人,科长三人,科员九
官名。南朝在某州元刺史时,以其他官员监理该州事务,代行刺史职权,称监某州或监某州事,简称监州。地位较正式任命的刺史为低,亦可升任刺史。见《南齐书·陆慧晓传》。后亦为通判的别称。官名。通判的别称。南朝梁
官名,西汉置,也称京兆尹丞,为尹之佐官,共二人,助尹掌京师。参看“京兆尹”条。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遴选官员方法之一。官员出缺,或由九卿保举,或由吏部提名,均应将候选名单题请补用,名单内一般每缺开列两名人选,一正一陪,其正取者称拟正,备取者称“拟陪”。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一年 (637) 始置,为正九品上武散官。宋初因之,神宗元丰五年 (1082)改官制,除少数民族人依旧除授外,余皆罢。武散官名。唐宋置,秩均为正九品上。
官名。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置,员一人,以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冯元为之。时国子监颇任贵游子弟之初仕者,资序与管库略同,故设此职以隆其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
官名。即渔人,周设此官,掌捕鱼、供鱼、征鱼税及有关政令。《周礼·天官·人》:“人掌以时为梁,春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薧。以共王膳羞。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薧。凡者,掌其政令。凡征入于玉府。
官名。南朝梁置。《梁书· 王莹传》: “(王莹)俄迁尚书令、云麾将军,侍中如故。累进号左中权将军,给鼓吹一部。”参见“中权将军”。
官号。北魏置为杂号将军,位较低,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定为九品上。北周沿置,为正一命。隋朝为散号将军,从九品上,炀帝大业三年(607)罢。(1)武官名。南朝宋有广野将军,北魏与北周则称旷野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