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左卫”① 。
见“经制使司”。
科举考试的防弊方法之一。即应试人与试官有服亲或姻亲关系时,须进行回避。宋初尚无此制,太宗时知贡举官亲戚可与其他应试人员共同参加考试,真宗时始设别试所,专考试官亲戚。此后各级考试均实行此制,惟在铨试、公
官名。清代步军统领下辖巡捕五营(中东西左右五营),设副将一人,位在统领下、参将上。见《清史稿·职官四·步军营》。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刑部置,掌根究推勘诸路公事。
武官名。唐时节度使保护牙城者为自募的亲兵,号为牙兵,亦作“衙兵”,为最亲近的卫兵。五代十国时,其君主往往由节度使而割据自立,即位后,其牙兵就成为侍卫亲军。自唐代开始,牙兵即由衙内指挥使统领,此职多以节
即“小宗师上士”。
市政府的属局之一。国民党政府规定,若市因实际需要,得增设港务局,将工务局办理的河道、港务及船政管理事项划归该局管理,主官为局长。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简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曾任简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简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二、曾任最高级荐任警
元代宿卫军中职司京城巡夜者称为巡逻军。参见“宿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