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宫中绘有彩画的堂室,也称画室。《汉书·成帝纪》:“孝成皇帝,元帝太子也。母曰王皇后,元帝在太子宫生甲观画堂。”参看“画室”条。
即“南女直汤河司”。
官名。北宋大名府副长官,从四品下,不常置。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宣徽院。设于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掌沙糖、蜂蜜煎造供应及各地进贡果木。置达鲁花赤、提点、大使、副使各一员。
官名。三国魏末置,西晋沿置。为匈奴右部长官,由右部帅改名,一说西晋武帝太康(280—289)中改。统匈奴六千余落,居祁县。刘宣任职时,武帝特给赤幢曲盖。见《晋书·北狄传》、《刘元海载记》。参见“五部都
宋朝吏部尚书左、右选与侍郎左、右选总称。北宋前期,以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铨注之事皆归吏部,改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主管文选;
即“乌撒乌蒙等处宣慰司”。
官名。北魏前期置,为尚书省祠曹长官,掌礼仪祭祀宗庙。《魏书·外戚传上》: “(常)喜,镇东大将军、祠曹尚书、带方公。”
官名。金置,见“花园”。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卉司次官,佐司卉下大夫掌本司事务。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官名。见“司卉下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