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领运官
官名。明代漕粮北运,由沿途各卫所官兵任领运官。清仿明制,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设卫、所,卫置守备,所置千总,分统运军领运漕粮。清初以屯田分给卫军,罢其杂徭,专司领运。旋改卫军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编审一次,由粮道掌其事。领运员弁分干粮船,各省粮船分帮,每帮以卫所千总一至二人领运,武举一人随帮效力。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奏定于漕运各卫中,择其才干优长者授予千总,责其押运,量功升转;挂欠者治罪追偿。
官名。明代漕粮北运,由沿途各卫所官兵任领运官。清仿明制,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设卫、所,卫置守备,所置千总,分统运军领运漕粮。清初以屯田分给卫军,罢其杂徭,专司领运。旋改卫军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编审一次,由粮道掌其事。领运员弁分干粮船,各省粮船分帮,每帮以卫所千总一至二人领运,武举一人随帮效力。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奏定于漕运各卫中,择其才干优长者授予千总,责其押运,量功升转;挂欠者治罪追偿。
国民党政府规定,考绩只限于各机关中现职事务官之经过铨叙合格者,并须在该职任满一年。对于其他人员的考核则称为考成,其考核程序与考绩不同。
清代工部内部机构。掌理本部清文和汉文档案并兼管本部满官员的升补、差委之事。设清字堂主事满二人,笔帖式若干人。
唐朝门下省上行公文之一,用于支度国用、授六品以下官、断流以下罪及除免官。
参见“尚书郎”、“郎中”。
官名。金置京西规运柴炭场,掌规运柴炭之事。设官有使,从八品,副使,正九品。
任官制度。明朝曾定为官吏正式授官前的试用制度。京官初入仕或外官升授京官应先行试用。后仅用于监察御史、中书舍人的授职。其余多不依此制。
官名。北洋政府根据《善后借款合同》设置,为审计院外债室主官,华洋各一员。见“审计院”。
官名。北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后,宋、辽之间不断通使,如正旦使、生辰使等,双方使臣各带国书,故称国信使。官名。宋辽与宋金之间一般聘问往来或有求于对方者,称国信使。辽称礼信使。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丞设。位侍郎之下,正三品,左、右各一人。掌承政厅,任一部总汇之事。
官名。春秋时楚国置。《新序·杂事一》:“楚庄王既讨陈灵公之贼杀夏征舒,得夏姬而悦之”,“后襄尹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