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军营
清朝侍卫处所属之警卫部队。由上三旗满洲、蒙古每佐领下选二名亲军 (由下五旗挑取者亦分入上三旗),共一千七百七十人组成。以亲军校、署亲军校各七十七人分别管辖,在领侍卫内大臣统领下担任宿卫扈从任务。
清代警卫宫廷的亲军组织,从上三旗满州、蒙古每佐领中选出二名组成,员额一千七百七十人,由亲军校、署亲军校管辖,领于领侍卫内大臣。参见“侍卫处”。
清朝侍卫处所属之警卫部队。由上三旗满洲、蒙古每佐领下选二名亲军 (由下五旗挑取者亦分入上三旗),共一千七百七十人组成。以亲军校、署亲军校各七十七人分别管辖,在领侍卫内大臣统领下担任宿卫扈从任务。
清代警卫宫廷的亲军组织,从上三旗满州、蒙古每佐领中选出二名组成,员额一千七百七十人,由亲军校、署亲军校管辖,领于领侍卫内大臣。参见“侍卫处”。
官署名。辽、金、元三朝因军事需要,在地方所设临时军事行政机构,称简行院。官署名。(1)辽置,属北面行军官。设左右林牙、参军等,掌理行军事务。(2)金置,为枢密院的派出机构,根据军事需要在地方上设立,指
官名。春秋时齐国野鄙中的遂以十卒为乡,置乡帅以管理之。参见“卒帅”。
官名。清朝火器营之职官。总掌章奏文移事务。额设一人,正三品,以内火器营翼长兼充。
官名。即“云南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北洋政府置,属县“审检所”,见该条。
官署名。参见“掌关防处”。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长官。光绪二十八年(1902)置。二至三人,二、三品不等,特简,兼任。掌督饬法律馆参酌中外成法,修订旧律,编纂新律。
官名。即左神策军护军中尉。
①皇帝的亲近侍卫。《汉书·惠帝纪》: “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颜师古注引应劭曰: “执楯、执戟,亲近侍卫也。”秦、汉以郎中、中郎、侍郎等郎官执戟宿卫宫殿门户,故亦为郎官代称。② 武官名。
官署名。清末设检察厅,与各级审判厅对峙,负责检察纠正审判中的问题。民国初沿其制,后于最高法院配置检察署,其余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处,不另设独立的检察机关。参看“检察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