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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习艺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一年 (1905)设,属工巡总局。三十二年,改隶巡警部,旋归民政部直辖。收轻罪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 又酌收贫民,教以谋生之技。设正四品监督一人,管理所务。


清末京师地区的劳教机关。光绪三十一(公元1905年)七月置,初归工巡总局管理,次年改隶巡警部,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后复隶民政部。其职掌为收取犯人,令习工艺,使其改过自新,并酌收贫民,教以谋生技艺,使其不至于为非作歹。设监督一人,正四品,为本所主官;提调兼典狱官一人,从五品,由警法司员外郎选派,受监督指挥承办一切所务;分判所官二人,协助典狱官监察、分稽所内事务。所官七人。分管本所事务;医官一人,总教习官一人,分教习官一人,教诲师一人,书记二人,技师八人,看守长六人,看守五十人,分别掌理各项事务。内部组织分五处、二科:文案处,掌往来文牍,制作图表,保存案卷;会计处,掌收支款项及预决算,经费报销;考工处,掌考察工艺,考核技师勤惰,出纳物品;庶务处,掌置办,保存各项杂物,约束所中夫役;稽查处掌配置看守勤务,收发犯人,稽查看守长以下各员应办各事;诊治科,掌检验身体,治疗疾病,炮制药料;教授科,掌宣讲、教诲。在劳作技艺方面,分设织布、打带、铁工、搓绳四科。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增设印刷科,次年增设洋胰科,制作肥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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